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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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为什么在一审中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用撤销?
  2. 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区别?
  3.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适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为什么在一审中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用撤销?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定不服,才可以向***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一审中原告提供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仅证明原告经过仲裁程序,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起作用,因此不需要撤销。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不予受理的,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持该通知书,直接向人民***起诉。

如果劳动仲裁部门拒不出书面不予受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区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该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该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这两条均是对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

两者的关联

上述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未能审查发现而予以受理,则在案件审结前,均应当对案件作撤销处理。

两者的区别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不满足受理条件而出具的不予受理,而第三十四条则是既包含已经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再次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包括案件已经经过实质处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形。

此外,在上述两种不予受理的情形中,是否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有所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适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2、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3、投诉人不能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的;

4、投诉事项不属于本级人社部门管辖的;

5、投诉人未在二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被投诉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的;

6、对同一事项投诉且已经人社部门依法受理的;

7、未按照规定补正投诉文书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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